(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高山顶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山顶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21号罪犯高山顶,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2012)榆刑初字第00115号刑事判决书,以高山顶犯抢劫罪,判其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附加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6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高山顶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深刻反省罪行,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法律法规,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行为养成较好,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能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考试成绩良好并获得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植发改造岗位上,遵守生产纪律,劳动积极性高,能够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假发头套15余个。生活中,该犯还能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秧歌、文艺汇演等文体文艺活动,表现良好,受到了干部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2年8月至2014年8月底止,累计获得1324分,折合积极13个。综上所述,罪犯高山顶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山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山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执行机关所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高山顶系累犯。本院认为,罪犯高山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高山顶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山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25日);罚金1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倪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