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执字第0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顾照人与成效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照人,成效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执字第01300号申请执行人顾照人,居民。被执行人成效西,居民。申请执行人顾照人与被执行人成效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成效西工资已被冻结待扣划,因被执行人涉及到其他案件,申请人可依法参与分配,对其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其他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滨蔡民初字第03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