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李辉与齐继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齐继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17号申请执行人:李辉,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齐继祥,系定远县永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齐继祥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为便于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初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行。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