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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灶民初字第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魏某与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灶民初字第0061号原告魏某,居民。被告钱某甲,居民。原告魏某诉被告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振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被告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彼此性格相差较大。婚后又由于被告长期无理由地离家,夫妻无法进行沟通,又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由于被告长期不知所踪,电话联系也是爱答不理,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为对双方负责,对孩子负责,故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钱某乙随被告生活抚养。被告钱某甲辩称,原告陈述被告长期无理由的离家不属实,被告并非无理由,从结婚后至小孩出生后三个月,被告经常在原告家中,虽然有争吵,但是都是有原因,这段期间也没有原告所说的与异性发微信、QQ聊天等情况。被告最后一次从原告家离开的原因是因为原告给小孩半夜三点左右喂奶后,都会与异性发短信。从那以后,被告才出现了原告所说的与异性发微信、QQ聊天等情况。原告陈述被告长期不知所踪不属实,只是被告两、三个月与原告电话联系,因为被告的工地比较多,地点也比较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钱某乙。近年来,由于家庭生活琐事,双方产生矛盾而互相冷落对方,致夫妻感情疏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要求婚生女钱某乙随被告生活,自己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被告表示离婚的话,婚生女钱某乙随原告生活,自己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审理中因双方对婚生女钱某乙由谁抚养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综合分析原、被告的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以及夫妻感情现状,双方发生矛盾只是因为发信息、聊QQ、微信等琐事引发,应认定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相互沟通、相互关心,考虑到婚生女钱某乙日后的成长生活,珍惜以后的夫妻感情,夫妻和好有望。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与被告钱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代理审判员  李振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钱海惠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