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与蒋志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蒋志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钗。被告:蒋志威。原告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蒋志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1.50元,由原告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