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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商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与蒋志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蒋志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27号原告: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钗。被告:蒋志威。原告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蒋志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3元,减半收取971.50元,由原告台州市森通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月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