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宏锋与张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宏锋,张云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0588号原告刘宏锋。被告张云娟。原告刘宏锋与被告张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6日及2014年3月3日,被告称其做生意急需用钱,分两次向我借款共计120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两枚。嗣后,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也不还,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被告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与被告原系同事。2013年3月26日及2014年3月3日,被告称其做生意急需用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两枚。嗣后,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20000元。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借据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据足以证明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对此借款被告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云娟偿还原告刘宏锋借款1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