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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陈玉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玉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108号罪犯陈玉红,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汴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玉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25年10月23日止。被告人陈玉红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豫法刑三终字第0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4月20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陈玉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陈玉红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玉红伙同他人以人民币25000元购得冰毒98克,后运至郑州、开封,并存放于开封市顺河区陈玉红的住处。2010年10月23日晚上9时许,陈玉红在开封市顺河区三教堂街将0.9克冰毒卖给被告人栗中阳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栗中阳身上搜出0.9克冰毒,陈玉红身上搜出1.8克冰毒。之后在陈玉红住处,查获冰毒2大包和5小包,合计92.4克。另查明,2010年7月之后,陈玉红、江宏多次贩卖冰毒给栗中阳,累计6.9克。同时认定被告人陈玉红系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玉红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连续获表扬3次,2013年4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邵某某、段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玉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玉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