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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薛海泉与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不服治安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海泉,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山行初字第00006号原告薛海泉,男,45岁。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表人韩国庆,男,支队长。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海泉不服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2014年10月16日焦公交决字(2014)第410804-2900044145号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海泉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薛海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海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海泉承担。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郝筱月第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