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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委托代理人黄东函,四川泰鑫律师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93.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牟志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