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511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委托代理人黄东函,四川泰鑫律师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63年3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93.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牟志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