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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赵大勇与崔海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勇,崔海,王彩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567号申请人赵大勇,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孤家子镇。被执行人崔海,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榆树台镇.被执行人王彩莹,女,39岁,汉族,农民,系崔海妻子,住址同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4)梨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4)梨民二初字第1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 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