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刑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戴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龙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亭刑二初字第00139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龙,男。被告人戴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12月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6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辩护人许东方,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4]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龙及其辩护人许东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戴龙在担任盐城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期间,采取聘请吸储员、散发传单、支付利息等手段,先后向被害人蔡某甲、宋某某等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6006724元。案发后,被告人戴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盐城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存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戴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戴龙的辩护人许东方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戴龙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戴龙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较好。3、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龙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有异议。本案中有涉及朋友和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吸储数额应予核减,公司股东刘某某从公司提取的资金也应予核减。经审理查明,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戴龙在担任盐城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期间,采取聘请吸储员、散发传单、支付利息等手段,先后向被害人蔡某甲、宋某某等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6006724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华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86700元。2.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卞某华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60000元。3.2011年7月25日,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军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4000元。4.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国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5500元。5.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龙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3000元。6.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杨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6900元。7.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明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8.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福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42000元。9.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松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10.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田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7280元。11.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45000元。12.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英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52000元。13.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文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40000元。14.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君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67000元。15.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良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800元。16.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俊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6000元。17.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成某祥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18.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单某彬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5000元。19.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单某荣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5000元。20.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单某珠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9000元。21.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单某秀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1300元。22.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范某珍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000元。23.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顾某林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2400元。24.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顾某英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25.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吉某英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4650元。26.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李某生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27.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李某琴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82000元。28.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李某英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1000元。29.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陆某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6800元。30.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商某平生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56000元。31.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商某纯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1000元。32.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唐某修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5500元。33.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王某兰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3000元。34.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韦某红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9500元。35.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徐某甲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1000元。36.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严友勤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7500元。37.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颜某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38.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杨某兰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44000元。39.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郁某林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40.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周某珍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41.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周某英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5900元。42.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周某珍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5000元。43.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周某萍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8000元。44.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周某玲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000元。45.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朱某甲存款现金人民币22000元。46.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朱某祥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5000元。47.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沈某江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65000元。48.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张某英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6000元。49.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吉某萍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50.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樊某林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71000元。51.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樊某存款现金人民币25000元。52.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吉某标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77800元。53.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吉某兵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44200元。54.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韦某余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6000元。55.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蔡某乙存款现金人民币6900元。56.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军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1000元。57.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黄某凤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000元。58.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金某群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3000元。59.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李某英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60.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沈某东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61.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沈某萍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62.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沈某琴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600元。63.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施某民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5000元。64.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王某庆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1000元。65.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韦某祥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81600元。66.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杨某山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67.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张某成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68.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张某国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8000元。69.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李某芳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00000元。70.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卞某岗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71.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卞某良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40000元。72.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蔡某轩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73.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蔡某枝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74.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兰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7500元。75.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乙存款现金人民币11000元。76.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董某年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7500元。77.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高某华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7000元。78.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贾某华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3000元。79.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李某兵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5000元。80.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孙某琴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81.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孙某贞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000元。82.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吴某甲存款现金人民币22000元。83.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吴某勇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6000元。84.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吴某乙存款现金人民币53000元。85.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吴某军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2000元。86.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吴某岳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50000元。87.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尤某荣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1000元。88.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余某东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89.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严某琴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71000元。90.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蔡某甲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05000元。91.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宋某某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6000元。92.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严某兵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93.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杨某坤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55300元。94.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蔡某兰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95.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姚某祥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96.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龙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97.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韩某生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98.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吉某芳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99.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吉某军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91000元。100.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金某华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101.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刘某霞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102.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柳某莲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4000元。103.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商某纯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6000元。104.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商某江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105.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商某勇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7000元。106.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商某国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107.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施某兵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63000元。108.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唐某亮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5000元。109.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王某林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110.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王某祥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2044元。111.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吴某华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112.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徐某军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5000元。113.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杨某刚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3000元。114.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杨某杰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50000元。115.2011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杨某培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116.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蔡某高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5000元。117.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陈某周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58000元。118.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高某存款现金人民币60000元。119.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商某亮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5000元。120.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沈某玲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50000元。121.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王某祥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55000元。122.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吴某奇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5000元。123.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徐某乙存款现金人民币66000元。124.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周某安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125.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周某芝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87000元。126.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朱某仁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127.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朱某云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65000元。128.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袁某年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129.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袁某星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5000元。130.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朱某红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9000元。131.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朱某娟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19650元。132.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徐某丽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2500元。133.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徐某萍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100元。134.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徐某春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000元。135.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朱某仁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90000元。136.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朱某乙存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137.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徐某枝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138.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朱某玉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2000元。139.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茆某平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2300元。140.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朱某平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1000元。141.2012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徐某丙存款现金人民币300000元。142.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周某书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143.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朱某山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10000元。144.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朱某付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930000元。145.2011年期间,被告人戴龙采取支付利息的手段,向被害人黄某兵吸收存款现金人民币25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戴龙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戴龙当庭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盐城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存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戴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面向单位内部职工及朋友的借款系针对特定对象的吸储,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戴龙在担任盐城市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期间,采取聘请吸储员、散发传单、支付利息等手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对外宣传的手段具有公开性,吸收资金的对象亦为一般公众,其中所涉朋友和单位员工仍属于社会公众的范畴,故对犯罪数额中的属于单位内部职工及朋友的吸储金额不予核减。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公司股东从公司提取出的资金应从犯罪总额中核减的意见,经查,盐城市某投资有限公司存续期间未有实际合法的经营活动,公司资金均来源于吸收的存款,被告人戴龙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其全面掌握和支配吸收到的资金,刘德军从公司提取的资金属于非法吸收所得的存款,仍应计入犯罪总额。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3日(羁押之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戴龙退出赃款合计人民币六百万零六千七百二十四元,返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江审 判 员 蔡 锦人民陪审员 仇宏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璐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