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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圣某好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圣某好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刑二终字第212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圣某好,男。因本案,于2014年8月17日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圣某好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5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圣某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圣某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圣某好撤回上诉的理由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圣某好撤回上诉。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5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华审 判 员 张 冰代理审判员 吴 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恩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