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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2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范新宏与徐秀东、李增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新宏,徐秀东,李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195-1号申请执行人范新宏,居民。被执行人徐秀东,居民。被执行人李增���,居民。本院在执行范新宏与徐秀东、李增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秀东、李增兰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池成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