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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沙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徐某诉陈某、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丁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沙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徐某,男,汉族,现住绥中县加碑岩乡。被告陈某,女,现住绥中县绥中镇。被告丁某,男,现住绥中县沙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丁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