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全永月与韩相春、崔泰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永月,韩相春,崔泰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全永月,女,1959年2月1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公园街。被执行人韩相春,男,1958年2月18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崔泰权,男,1944年2月21日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进学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50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韩相春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相春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2月3日被执行人崔泰权自动履行5.3万元,剩余款待下次扣划被执行人韩相春工资和财产拍卖后参与分配时申请人可以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