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容志军与苏启德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志军,苏启德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初字第140号原告容志军,居民。被告苏启德,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容志军诉被告苏启德退伙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容志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容志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25元,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即712元,由原告容志军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世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江彩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