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001号原告(反诉被告):耿某某,女,199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付勇,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蒙凤路1区*******号*户。被告(反诉原告):胡某,男,199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胡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耿某某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胡旭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耿某某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胡旭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常保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长林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