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12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王超、张宁与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委会及第五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张宁,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242-2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申请执行人张宁。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宏伟,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薛成普,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19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第五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冯党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363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