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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川执字第1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郭金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014-1133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保,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川执字第1133-4号申请执行人郭金保。被执行人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经济开发区夏庄村西。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金保与被执行人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3)川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高迪陶瓷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郭金保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并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款项全部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商初字第9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李 钊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亚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