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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沭开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陶某与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开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陶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芙蓉,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甲,居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诉称:198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周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周某丙。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经常因琐事吵闹,被告经常无故殴打原告。2011年4月,被告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男孩周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周某甲辩称:原告说的举行结婚仪式、生育子女的时间均无异议。但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具体时间不记得了。被告曾殴打原告属实,但双方均有过错,原告也曾殴打被告。犯罪被判刑属实,但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孩周某乙(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男孩周某丙。婚后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2011年10月,被告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服刑于甘肃省白银市白银监狱。原告于2014年11月17日诉来我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户口本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被告称双方曾办理结婚登记,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属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甚至相互殴打,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2011年,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现正在服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之规定,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其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本院结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生活及其感情现状,综合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因周某丙现随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身心××考虑、子女周某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陶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双方婚生男孩周某丙随原告陶某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方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