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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二法民三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民三初字第553号原告:东莞市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万润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郑汉泽。委托代理人:谢文明,广东瑞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众诚保险东莞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曾章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聪,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丽锋,该公司员工(于2015年1月28日被撤销授权)。委托代理人:姚俊丞,该公司员工(于2015年1月28日被授权)。上列当事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重新鉴定90天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赔付原告220271元(维修费212111元、评估费8160元);(2)被告负担诉讼费。2.事发过程:2013年10月21日,郑洪标驾驶原告所有的临粤******号车辆(车架号:LHGRB3851D8012674)行驶至东莞市沙田镇某路段时,由于司机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上桥护栏后掉入河中,造成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郑洪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3.保险情况:被告承保了临粤******号车辆车损险(限额223800元)和不计免赔率险,事发在保险期限内。车损险条款第十八条约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变更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4.车辆维修情况:临粤******号车辆原告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评估,需要维修费212111元,产生评估费8160元。被告对该评估结论有异议,并向本院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临粤******号车辆经本院重新委托评估的维修费用为174299元(已扣除残值),产生评估费16650元。重新评估报告相对于原告提交的鉴定结论而言,在程序上更为公正,在内容上更为详细、明确及严谨。原告亦未能提供证据推翻重新评估报告。本院对重新评估报告予以采信,据此认定临粤******号车辆的维修费为174299元。5.评估费:原告单方委托鉴定,且没有通知被告到场,相应的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裁判结果以上第4-5项合计174299元,属车辆损失险的赔付范围,应由被告赔付给原告。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174299元给原告东莞市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万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61元,由被告众诚保险东莞公司负担3643元。重新鉴定产生的评估费16650元,属于被告的举证责任,由被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卓林代理审判员  熊 丹人民陪审员  谭霭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叶伟乐蔡家铿第1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