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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房某与战某甲、战某乙等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战某甲,战某乙,战某丙,战某丁,战某戊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288号原告:房某。被告:战某甲,1956年10月21日出。被告:战某乙。被告:战某丙。被告:战某丁。被告:战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诉被告战某甲、战某乙、战某丙、战某丁、战某戊分割抚恤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对被告战某甲、战某乙、战某丙、战某丁、战某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明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