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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邱爱金与被告福建省连江县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爱金,福建省连江县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272号原告:邱爱金,女,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连江县人,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福建省连江县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江县。法定代表人:施财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琪,福建南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爱金与被告福建省连江县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爱金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爱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38元,减半收取13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海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家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