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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纪金州与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大康倡耀恒峰制品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428号申请执行人纪金州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大康倡耀恒峰制品厂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931.83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大康倡耀恒峰制品厂履行了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款已履行。本院认为,(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