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调确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朱鹏军与第八师一五〇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五○团,朱鹏军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调确字第10号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五○团,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西古城镇。法定代表人:蒋世义。委托代理人:卢志强,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朱鹏军,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五○团、朱鹏军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周国强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五○团、朱鹏军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五○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一五○团于2015年2月28日前将车号为新C-518**号现代索纳塔小型轿车过户到申请人朱鹏军名下;二、双方因此事再无任何纠纷。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周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邢金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