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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关玉凤、马晶与被申请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格权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关玉凤,马晶,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2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关玉凤,女,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住汝南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晶,男,汉族,1957年3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关玉凤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校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关玉凤、马晶因与被申请人汝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汝南农村信用社)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驻民三终字第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玉凤、马晶申请再审称:汝南农村信用社应对关玉凤、马晶十几年来遭受的经济、精神等损失26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对此未予支持错误。造成本案的错误判决是因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驻民再终字第36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所致,请求对两案一并再审。汝南农村信用社提交意见称:关玉凤、马晶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关玉凤、马晶与汝南农村信用社人格权纠纷一案,系基于双方另一借款纠纷案件而产生的纠纷。该借款纠纷案件已由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驻民再终字第36号判决并生效。关玉凤、马晶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关玉凤、马晶称其为该借款纠纷的案件诉讼奔波付出了大量精力,给家庭成员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要求汝南农村信用社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26万元。因关玉凤、马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以及举证证明其经济、精神损失与汝南汝南农村信用社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无法证实上述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关玉凤、马晶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关玉凤、马晶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审 判 员  苏春晓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