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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陌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常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常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陌民初字第1号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被告:常某某,男,38岁,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常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宁纪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