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云学与王体占、邓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学,王体占,邓敏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253号原告王云学,农民。被告王体占,农民。被告邓敏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学诉被告王体占、邓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学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学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云学负担。审判员 张献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晓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