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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后民初字第4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郝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郝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后民初字第4566号原告吴某某,女,1984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葛志,内蒙古双合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某甲,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四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天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葛志,被告郝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二○○六年六月六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于二○一一年五月六日生一子郝某乙。结婚以来,双方无共同语言,被告常因酒后与原告发生争吵,现双方已分居生活。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要求离婚。离婚后,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00元。共同财产泰和小区有一处楼房,面积为81.93平米,价值200000.00元,要求归原告所有,楼房差价款原告愿意给付被告,共同债务80000.00元,原告要求共同偿还。被告辩称,答辩人与原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并生一子郝某乙。因此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答辩人对原告所述共同财产一处楼房无异议,但对80000.00元债务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于二○○六年六月六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于二○一一年五月六日生一子郝某乙。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二○一四年十月起分居生活。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不同意原告离婚请求,但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婚生子要求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庭审中,原告主张共同财产泰和小区有一处楼房,面积为81.93平米,价值200000.00元,对此被告予以认可,应予认定。庭审中,原告主张债务有欠楼房贷款25000.00元、欠吴静3000.00元、欠陈凤玲8000.00元、欠陈凤春12000.00元、欠陈凤兰8000.00元。被告对吴静3000.00元不予认可,证人吴静虽然出庭其证明,但证明其由于原告困难,自愿给予帮助的,故对其不予认定。被告对楼房贷款25000.00元、欠陈凤玲8000.00元、欠陈凤春12000.00元无异议,予以认定。对陈凤兰8000.00元承认5100.00元,予以认定。证明上述事实的依据有,双方陈述,证人吴静证言及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但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已分居生活。现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经调解和好无望,故认定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因此双方无论谁抚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因原被告婚生子郝某乙年龄小(二○一一年五月六日出生),由其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关于财产问题本院认为,双方对共同财产一处楼房价值200000.00元无异议,应予确认。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对于夫妻财产的处理应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处理。故原被告共同财产一处楼房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楼房价值的一半借款。庭审中,因双方未主张其他财产,故双方如有其他财产,离婚后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债务问题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双方理应由共同分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郝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郝某乙,二○一一年五月六日出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自二○一五年一月起给付至18周岁止。每年一月三十日给付当年的抚养费。三、共同财产位于甘旗卡镇泰和小区一处楼房,面积为81.93平米,价值200000.00元,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该财产价值的一半价款100000.00元。此款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四、原被告共同债务欠楼房贷款25000.00元、欠陈凤玲8000.00元、欠陈凤春12000.00元、欠陈凤兰5100.00元,合计50100.00元,双方应共同偿还,每人分担250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天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包春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