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陆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