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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刘某,居民。被告陆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