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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张守礼申请执行黄运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礼,黄运前,胡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571号申请人张守礼,男,汉族,1956年5月26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黄运前,男,汉族,1974年2月2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胡金红,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黄运前之妻。本院在执行张守礼与被执行人黄运前、胡金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为由,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