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法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1-02
案件名称
张守礼申请执行黄运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守礼,黄运前,胡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571号申请人张守礼,男,汉族,1956年5月26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黄运前,男,汉族,1974年2月2日生,住西平县。被执行人胡金红,女,汉族,1974年10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黄运前之妻。本院在执行张守礼与被执行人黄运前、胡金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为由,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满圈审判员 范立学审判员 黄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