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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远安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杨家佑与徐泽浩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家佑,徐泽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杨家佑,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徐泽浩,男,195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杨家佑、徐泽浩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林桂玲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5月8日,申请人杨家佑雇请申请人徐泽浩为其建筑房屋,盖屋顶时,申请人徐泽浩不慎摔伤,当即送往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转往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手术治疗,申请人徐泽浩被评定为三级伤残。2015年2月10日,经远安县洋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杨家佑赔偿徐泽浩后期康复费、误工费、营养费在内的损失共计70000元,定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3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17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二、徐泽浩自愿放弃其他损失。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杨家佑、徐泽浩经远安县洋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桂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