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诉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47号原告李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揭益民,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宝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