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义乌市怡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杭州塘仁箱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怡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塘仁箱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塘商初字第118号原告:义乌市怡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柳青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朱俨。委托代理人:乐海英,杭州市九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塘仁箱包厂,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东新村西姚家湾45号。法定代表人:马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怡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塘仁箱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怡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塘仁箱包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怡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怡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81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原告义乌市怡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俊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沈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