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紫英与被执行人建阳市童游街道赤岸村第六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紫英,建阳市童游街道赤岸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刘紫英,女,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阳市。被执行人建阳市童游街道赤岸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建阳市。负责人刘立荣,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建阳市人民法院2010年6月24日作出的(2010)潭民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建阳市童游街道赤岸村第六村民小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建阳市童游街道赤岸村民委员会有征地补偿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建阳市童游街道赤岸村第六村民小组所有的征地补偿费收入87279.3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文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范正刚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