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张占才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占才,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杨占才,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职工,现住本市。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地址本市。法定代表人:刘英志,男,职务:总经理。本院做出的(2014)桃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桃民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卜 利执行员 张 华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