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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法执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齐河农村商业银行与赵亮、贾孝泉、曹淑平、赵士田、赵士田焦方利、赵东、曹春芹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赵亮,贾孝泉,曹淑平,赵士田,焦方利,赵东,曹春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法执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赵亮,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贾孝泉,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曹淑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士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焦方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赵东,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曹春芹,女,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河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亮、贾孝泉、曹淑平、赵士田、赵士田焦方利、赵东、曹春芹借款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齐商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继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