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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杨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卫权与郑庆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权,郑庆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杨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王卫权,居民。委托代理人潘志忠,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庆宁,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权诉被告郑庆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权于2015年2月10日对被告郑庆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权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权对被告郑庆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卫权负担。审判员  黄正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加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