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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同才与何世杰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同才,何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刘同才,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檀小红,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何世杰,男,汉族。申请人刘同才因被申请人何世杰欠其480万元债务,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8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同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何世杰所有的价值48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精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