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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晓爱与被执行人田熔、黄致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爱,田熔,黄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津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爱,女,194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津市市玻璃厂退休职工,住台湾省台中市西屯区。被执行人田熔,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津市市。被执行人黄致辉,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津市市。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周晓爱与被执行人田熔、黄致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晓爱与被执行人田熔、黄致辉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第一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津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