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执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晓爱与被执行人田熔、黄致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爱,田熔,黄致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津执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周晓爱,女,194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津市市玻璃厂退休职工,住台湾省台中市西屯区。被执行人田熔,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津市市。被执行人黄致辉,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津市市。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的申请执行人周晓爱与被执行人田熔、黄致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晓爱与被执行人田熔、黄致辉在本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了第一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津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