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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陈德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德军,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贵州省清镇市人。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7月18日被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辩护人袁劲松,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劲松,贵州普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德军犯受贿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德军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德军在担任清镇市城管局局长、交通局局长和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价值共计人民币83.5万元。具体包括:一、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德军担任清镇市城管局局长和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六次收受个体工程老板黄某某感谢费共计2O万元,分别为:第一次是2005年下半年,清镇市前进路交警队至东门桥的清淤和换井盖工程由清镇市城管局组织实施,陈德军将此消息告知黄某某,并帮助黄某某顺利取得该项工程。2006年春节前,黄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帮忙,在清镇市委党校门口送3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3万元。第二次是2O06年,云岭小区的人行道彩砖铺设工程由清镇市城管局组织实施,陈德军将此消息告知黄某某,并帮助黄某某顺利中标。2007年春节前,黄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帮忙,在清镇市委党校门口送2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2万元。第三次是2007年,庙儿山至望城坡的路灯安装工程由清镇市城管局组织实施,陈德军将此消息告知黄某某,并帮助黄某某顺利中标。2008年春节前,黄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帮忙,在清镇市委党校门口送5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5万元。第四次是2009年4月,卫城三联乳业公司至160厂大门的道路工程由清镇市交通局组织实施,陈德军将此消息告知黄某某,并帮助黄某某顺利中标。2010年春节前,黄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帮忙,在接陈德军回家的路上送7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7万元。第五次是2009年下半年,青龙客站和大修厂至二炮的公路工程由清镇市交通局组织实施,陈德军将此消息告知黄某某,并帮助黄某某顺利取得该工程。2010年春节前,黄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帮忙,在接陈德军回家的路上送2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2万元。第六次是2009年8月份左右,贵阳市交通局相关部门到清镇市检查工作,陈德军安排在黄某某家就餐,餐后黄某某拿出1万元送给陈德军打麻将,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二、2O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德军担任清镇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三次收受个体工程老板任某某、兰某某感谢费共计7万元,分别为:第一次是2009年下半年,花桥至百花湖的公路工程由清镇市交通局组织实施,遵义道桥公司中标,任某某从遵义道桥公司转包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任某某为了能及时拨到工程款,2010年春节前在百花新城陈德军家楼下送3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下后及时将工程款拨付给任某某。第二次是2010年,望城坡至朱昌公路工程由清镇市交通局组织实施,任某某从陈勇的手中转包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任某某为了能及时拨到工程款,2010年春节前在百花新城陈德军家楼下送3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下后及时将工程款拨付给任某某。第三次是2009年春节前,个体工程老板兰某某因在2008年承包修建毛栗山至凉水井的公路工程时未支付民工的工资,民工至交通局讨要工钱,陈德军通知财务支付5万元工程款给兰某某,由兰某某用于支付民工工资。2009年春节后,兰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及时拨付工程款,在清镇市委党校门口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三、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德军担任清镇市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6.5万元,分别为:1、2011年至2014年,陈德军分两次收受恒鑫房开老板汪某某感谢费3万元。第一次是2013年春节前,汪某某找陈德军办理规划手续时,请陈德军帮忙,并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给陈德军2万元,陈德军收受该2万元。第二次是2O14年春节前,汪某某为了感谢陈德军平时的支持,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1万元钱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2、2011年至2014年,陈德军分三次收受贵州永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徐某某感谢费共计4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贵州永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徐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对公司开发的融汇花园房开项目的关心支持,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1O月,徐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平时对公司房开项目的关心支持,借陈德军女儿结婚之机,在陈德军的家中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三次是2014年春节前,徐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对房开项目的关心支持,在正泰酒店送2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2万元。3、2012年10月,渝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彭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对公司房开项目的关心支持,借陈德军女儿结婚之机,在陈德军家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4、2012年10月,贵州邦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姜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对公司房开项目的关心支持,借陈德军女儿结婚之机,在陈德军家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5、2011年至2014年,陈德军分二次收受重庆江津阜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清镇分公司经理徐某二感谢费共计1.5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2月,徐某二为感谢陈德军对公司房开项目的关心支持,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10月,徐某二为感谢陈德军对公司房开项目的关心支持,借陈德军女儿结婚之机,在陈德军家送5000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500O元。6、2011年至2014年,陈德军分三次收受蓝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某一的感谢费共计15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因清镇市政府欠蓝洋房地产开发公司2500余万元,张某一请陈德军帮忙协调相关单位,启动还款程序,同时,因蓝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蓝洋港湾容积率要作调整,张某一请陈德军帮忙协调维持以前的方案,张某一在陈德军办公室送3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3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在陈德军的协调下,清镇市市政府及时归还了欠蓝洋房地产开发公司1700余万元,为此,张某一2012年中秋节在陈德军家送2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2万元。第三次是2014年春节前,因蓝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欠民工工资,在陈德军的协调下,住建局从劳动统筹费中借200万元给蓝洋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发放民工工资,张某一在2014年2月底的一天在陈德军家送10万元感谢费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0万元,后于2014年5月某天退还张某一。7、2011年至2014年,陈德军利用职务之便协调贵安新区修建的百马线少占济辉汽车城的房屋和土地,分二次收受济辉汽车城总经理徐某三的好处费共计2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后,徐某三为感谢陈德军,在陈德军办公室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二次是2O13年春节前后,徐某三为感谢陈德军,在陈德军办公室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8、贵州源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清镇开发御景华府项目时,由于贵安新区修建的百马线要占用该公司的项目土地,该公司总经理叶某某就找到陈德军请其协调多给他们公司补偿,分三次共计送3万元给陈德军。第一次是2012年中秋节,叶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在百花新城陈德军家附近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1O月,叶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借陈德军女儿结婚之机,在陈德军家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三次是2013年2月春节前后,叶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在百花新城陈德军家附近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9、2012年,贵州恒吉房开公司总经理兰某二为清纺厂房地产开发项目请陈德军在项目规划许可上帮忙,分二次共计送4万元给陈德军。第一次是在2012年1O月,兰某二借陈德军女儿结婚之机,在陈德军家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二次是在2014年春节前,兰某二在陈德军办公室送3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3万元。1O、贵州复晟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东门桥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为使该项目的规划许可得以顺利通过,请陈德军帮忙,该公司为感谢陈德军,由公司副总经理欧某某分两次共计送5万元给陈德军。第一次是在2013年春节前,欧某某在百花新城陈德军家附近送3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3万元。第二次是在2014年春节前,欧某某在百花新城陈德军家附近送2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2万元。11、贵州江鸿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朱某某在财政局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中,为请陈德军在容积率调整时增加容积率,并得以顺利通过,分两次送2万元给陈德军。第一次是在2013年春节前,朱某某在百花新城陈德军家附近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二次是在2014年春节前,朱某某在陈德军的车上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12、2012年以来,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公司清镇分公司在百花新城开发西城大院项目的时候,该公司赵某某请陈德军协调相关单位将西成大院附近的滨湖大道修通,以便西城大院的房屋好销售,陈德军答应并找相关单位协调,2014年2月的一天,赵某某在陈德军办公室送4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4万元。13、温企城建投资开发公司徐某四在清镇开发市委、市政府和铁鸡巷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中,为请陈德军在规划许可方面帮助顺利通过规划许可,2013年春节前,徐某四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5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5万元。14、贵州省逸坤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焦某某在清镇开发朱关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中,为请陈德军在规划许可方面帮助顺利通过规划许可,2013年春节前,焦某某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50O0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5000元。15、清镇湖城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陈某一在请陈德军帮忙办理产权、群众上访和土地挂牌的过程中,为感谢陈德军,分两次共计送2万元给陈德军。第一次是在2012年春节前,陈某一在陈德军办公室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二次是在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一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16、贵州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镇开发“和谐水乡”房开项目时,为使项目顺利通过,该公司田某某,分两次共计送陈德军2万元。第一次是2013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陈德军1万元,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二次是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陈德军1万元,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17、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镇开发水岸尚城项目时,为使项目顺利开展,该公司经理王某五,分两次共计送价值1万元购物卡给陈德军。第一次是2O12年2月,王某五在陈德军办公室送价值500O元购物卡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5000元购物卡。第二次是2O13年2月,王某五陈德军办公室送价值500O元购物卡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5000元购物卡。18、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清镇开发中深高原明珠花园小区房开项目时,为使项目顺利开展,2013年2月,该公司董事长董某某在陈德军办公室送陈德军价值5000元购物卡,陈德军收受该5000元购物卡。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1.被告人陈德军的供述;2.证人黄某某、任某某、兰某某、汪某某、徐某某、徐某二、张某一、兰某二、叶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德军的忏悔书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陈德军犯受贿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德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认罪。辩解1、我女儿结婚时收到他人彩礼是事实,我以同样方式会返还他人,其中已偿还徐某某、彭某某、姜某某。2、蓝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某一给的感谢费10万元,我第三天发现后就叫张某一拿去,后因张某一在外地,加之我工作忙等原因没有及时退还,导致我两个多月以后才退成。3、我愿意退还受贿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陈德军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德军在检察院立案前,在清镇市纪委双规期间全部交代了犯罪事实,检察院立案后仍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陈德军在短时间退还张某一的感谢费10万元,此款不应计算在受贿金额内。3、被告人陈德军收到的拜节钱财及女儿结婚收到的彩礼,属于礼尚往来,不属于受贿行为。4、被告人陈德军愿意退赃款,认罪态度较好。综合全部案情,建议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德军在担任清镇市城管局局长、交通局局长和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价值共计人民币78万元,具体包括:一、2005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德军担任清镇市城管局局长和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六次收受个体工程老板黄某某感谢费共计2O万元,分别为:第一次是2005年下半年,清镇市前进路交警队至东门桥的清淤和换井盖工程由清镇市城管局组织实施,陈德军将此消息告知黄某某,并帮助黄某某顺利取得该项工程。2006年春节前,黄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帮忙,在清镇市委党校门口送3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3万元。第二次是2O06年,云岭小区的人行道彩砖铺设工程由清镇市城管局组织实施,陈德军将此消息告知黄某某,并帮助黄某某顺利中标。2007年春节前,黄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帮忙,在清镇市委党校门口送2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2万元。第三次是2007年,庙儿山至望城坡的路灯安装工程由清镇市城管局组织实施,陈德军将此消息告知黄某某,并帮助黄某某顺利中标。2008年春节前,黄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帮忙,在清镇市委党校门口送5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5万元。第四次是2009年4月,卫城三联乳业公司至160厂大门的道路工程由清镇市交通局组织实施,陈德军将此消息告知黄某某,并帮助黄某某顺利中标。2010年春节前,黄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帮忙,在接陈德军回家的路上送7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7万元。第五次是2009年下半年,青龙客站和大修厂至二炮的公路工程由清镇市交通局组织实施,陈德军将此消息告知黄某某,并帮助黄某某顺利取得该工程。2010年春节前,黄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帮忙,在接陈德军回家的路上送2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2万元。第六次是2009年8月份左右,贵阳市交通局相关部门到清镇市检查工作,陈德军安排在黄某某家就餐,餐后黄某某拿出1万元送给陈德军打麻将,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二、2O08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德军担任清镇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共三次收受个体工程老板任某某、兰某某感谢费共计7万元,分别为:第一次是2009年下半年,花桥至百花湖的公路工程由清镇市交通局组织实施,遵义道桥公司中标,任某某从遵义道桥公司转包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任某某为了能及时拨到工程款,2010年春节前在百花新城陈德军家楼下送3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下后及时将工程款拨付给任某某。第二次是2010年,望城坡至朱昌公路工程由清镇市交通局组织实施,任某某从陈勇的手中转包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任某某为了能及时拨到工程款,2010年春节前在百花新城陈德军家楼下送3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下后及时将工程款拨付给任某某。第三次是2009年春节前,个体工程老板兰某某因在2008年承包修建毛栗山至凉水井的公路工程时未支付民工的工资,民工至交通局讨要工钱,陈德军通知财务支付5万元工程款给兰某某,由兰某某用于支付民工工资。2009年春节后,兰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及时拨付工程款,在清镇市委党校门口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三、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德军担任清镇市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万元,分别为:1、2011年至2014年,陈德军分两次收受恒鑫房开老板汪某某感谢费3万元。第一次是2013年春节前,汪某某找陈德军办理规划手续时,请陈德军帮忙,并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给陈德军2万元,陈德军收受该2万元。第二次是2O14年春节前,汪某某为了感谢陈德军平时的支持,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1万元钱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2、2011年至2014年,陈德军分三次收受贵州永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徐某某感谢费共计3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贵州永通房地产开发公司徐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对公司开发的融汇花园房开项目的关心支持,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二次是2014年春节前,徐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对房开项目的关心支持,在正泰酒店送2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2万元。3、2012年2月,徐某二为感谢陈德军对重庆江津阜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开项目的关心支持,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4、2011年至2014年,陈德军分三次收蓝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某一的感谢费共计15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因清镇市政府欠蓝洋房地产开发公司2500余万元,张某一请陈德军帮忙协调相关单位,启动还款程序,同时,因蓝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蓝洋港湾容积率要作调整,张某一请陈德军帮忙协调维持以前的方案,张某一在陈德军办公室送3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3万元。第二次是2012年,在陈德军的协调下,清镇市市政府及时归还了欠蓝洋房地产开发公司1700余万元,为此,张某一2012年中秋节在陈德军家送2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2万元。第三次是2014年春节前,因蓝洋房地产开发公司欠民工工资,在陈德军的协调下,住建局从劳动统筹费中借200万元给蓝洋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发放民工工资,张某一在2014年2月底的一天在陈德军家送10万元感谢费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0万元,后于2014年5月某天退还张某一。5、2011年至2014年,陈德军利用职务之便协调贵安新区修建的百马线少占济辉汽车城的房屋和土地,分二次收受济辉汽车城总经理徐某三的好处费共计2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后,徐某三为感谢陈德军,在陈德军办公室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二次是2O13年春节前后,徐某三为感谢陈德军,在陈德军办公室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6、贵州源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清镇开发御景华府项目时,由于贵安新区修建的百马线要占用该公司的项目土地,该公司总经理叶某某就找到陈德军请其协调多给他们公司补偿,分二次共计送2万元给陈德军。第一次是2012年中秋节,叶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在百花新城陈德军家附近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二次是2013年2月春节前后,叶某某为感谢陈德军,在百花新城陈德军家附近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7、2014年春节前,贵州恒吉房开公司总经理兰某二为清纺厂房地产开发项目请陈德军在项目规划许可上帮忙,兰某二在陈德军办公室送3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3万元。8、贵州复晟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东门桥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为使该项目的规划许可得以顺利通过,请陈德军帮忙,该公司为感谢陈德军,由公司副总经理欧某某分两次共计送5万元给陈德军。第一次是在2013年春节前,欧某某在百花新城陈德军家附近送3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3万元。第二次是在2014年春节前,欧某某在百花新城陈德军家附近送2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2万元。9、贵州江鸿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朱某某在财政局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中,为请陈德军在容积率调整时增加容积率,并得以顺利通过,分两次送2万元给陈德军。第一次是在2013年春节前,朱某某在百花新城陈德军家附近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二次是在2014年春节前,朱某某在陈德军的车上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10、2012年以来,贵州利尔房地产开发公司清镇分公司在百花新城开发西城大院项目的时候,该公司赵某某请陈德军协调相关单位将西成大院附近的滨湖大道修通,以便西城大院的房屋好销售,陈德军答应并找相关单位协调,2014年2月的一天,赵某某在陈德军办公室送4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4万元。11、温企城建投资开发公司徐某四在清镇开发市委、市政府和铁鸡巷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中,为请陈德军在规划许可方面帮助顺利通过规划许可,2013年春节前,徐某四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5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5万元。12、贵州省逸坤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焦某某在清镇开发朱关地块棚户区改造工程中,为请陈德军在规划许可方面帮助顺利通过规划许可,2013年春节前,焦某某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50O0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5000元。13、清镇湖城国际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陈某一在请陈德军帮忙办理产权、群众上访和土地挂牌的过程中,为感谢陈德军,分两次共计送2万元给陈德军。第一次是在2012年春节前,陈某一在陈德军办公室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二次是在2012年中秋节前,陈某一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1万元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14、贵州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镇开发“和谐水乡”房开项目时,为使项目顺利通过,该公司田某某,分两次共计送陈德军2万元。第一次是2013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陈德军1万元,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第二次是2014年春节前,田某某在陈德军的办公室送陈德军1万元,陈德军收受该1万元。15、金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清镇开发水岸尚城项目时,为使项目顺利开展,该公司经理王某五,分两次共计送价值1万元购物卡给陈德军。第一次是2O12年2月,王某五在陈德军办公室送价值500O元购物卡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5000元购物卡。第二次是2O13年2月,王某五陈德军办公室送价值500O元购物卡给陈德军,陈德军收受该5000元购物卡。16、中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清镇开发中深高原明珠花园小区房开项目时,为使项目顺利开展,2013年2月,该公司董事长董某某在陈德军办公室送陈德军价值5000元购物卡,陈德军收受该5000元购物卡。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德军的家属自愿代其退交了赃款68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德军的供述;2、证人黄某某、任某某、兰某某、汪某某、徐某某、徐某二、张某一、兰某二、叶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德军的忏悔书、自书材料;4、被告人陈德军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5、抓获经过;6、施工合同及相关材料;7、纪委出具的说明;8、退交凭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关于被告人陈德军是否具有自首情节问题的处理:经查,清镇市纪委于2014年6月10日对被告人陈德军进行“双规”,同年7月18日“双规”时间结束,“双规”期间,被告人陈德军交代了主要的犯罪事实。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5日对被告人陈德军受贿一案立案,同月18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当天被告人陈德军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自首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陈德军并非主动投案,是纪委找其谈话时交待了所掌握部分受贿行为,故其交待受贿事实的行为系坦白,不能认定为自首。关于被告人陈德军主动退还张某一感谢费10万元,是否属于受贿行为问题的处理:经查,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的,可不作受贿处理。被告人陈德军退还行贿款期间距受贿时间相对较长,应认定此10万元为受贿数额。立案之前主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陈德军收到的拜节钱财及女儿结婚收到的彩礼,是否属于受贿行为问题的处理:经查:①被告人陈德军收到的拜节礼金在0.5万元至2万元不等,金额较大,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应属于受贿行为。②被告人陈德军女儿结婚时收到的礼金每人0.5万元至1万元不等,共计六人,总金额5.5万元。被告人陈德军已以相同的方式返还给送礼者三人,其中多返还送礼者姜某某0.5万元(陈德军女儿结婚,姜某某送陈德军1万元。姜某某女儿结婚及老人过世,陈德军两次分别送姜某某1万元、0.5万元)。可看出,被告人陈德军不是借女儿结婚敛财,而是一种礼尚往来行为。因此,被告人陈德军女儿结婚收到的彩礼钱,不属于受贿行为,收到的总金额5.5万元不应计算在受贿数额中。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德军在担任清镇市城管局局长、交通局局长和住建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价值共计人民币7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德军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德军收受蓝洋房地产开发公司张某一感谢费10万元,虽计算在受贿金额中,但其已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退还了张某一,本案不宜再追缴。被告人陈德军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68万元已退清,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因女儿结婚收受的彩礼钱不属于受贿行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对犯贪污罪,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德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7月17日止)。二、涉案赃款6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胜权审 判 员  陈玉兰人民陪审员  邹学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运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