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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4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沈绪文与张冕、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绪文,张冕,张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489-1号原告沈绪文,女,1956年4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张冕,女,1977年10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张凡,男,1975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绪文诉被告张冕、被告张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绪文于2015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绪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绪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原告沈绪文负担。审 判 长  罗宝珊人民陪审员  郑扬文人民陪审员  孙全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