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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余彦娥、XX申请执行周小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彦娥,XX,周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余彦娥,女。申请执行人XX,男。系余彦娥之子。被执行人周小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余彦娥、XX持本院生效的(2007)洋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周小伟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件标的33279.56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小伟缴纳了执行款2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洋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标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岳清华审判员  史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余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