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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终字第121号原公诉机关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莆田市涵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作出(2014)涵刑初字第7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7月15日晚,被告人王某在莆田市涵江区涵东街道人民街“卡卡夜色酒吧”饮酒娱乐。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走出该酒吧门口时,正值莆田市公安局涵东派出所民警陈某乙等人驾驶车牌号闽B×××××警警车(“三菱牌”小型轿车)在该处执行公务。被告人王某遂趁民警执行公务无暇顾及之机,溜进上述警车,驾驶该警车往福厦路方向行驶,后又掉头返回“卡卡夜色酒吧”,民警追赶到欲制止,但被告人王某继续驾车往涵江人民公园方向行驶,后在涵江区新涵大街福建省莆田监狱路段撞上道路中间防护栏停车,造成警车及道路中间防护栏严重损坏的后果。被告人王某随即被赶赴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经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定局鉴定,上述警车价值11.7万元,损失金额为23543元;道路中间防护栏损失金额为5565元。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提取的被告人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6.609mg/100ml血。同月28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王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月21日,被告人王某已赔偿上述警车的损失。同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支付给余振明(莆田市涵江区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授权其修复损坏护栏)道路中间防护栏的修理费用5565元。另查明: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莆田监狱路段的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由莆田市涵江区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管理。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抓获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的到案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察照片,证明:本案事故现场情况。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4年7月28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本次事故作出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证明:2014年7月16日3时15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王某带至涵江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同年7月16日,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提取的被告人王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66.609mg/100ml血。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涉案“三菱牌”小型轿车(即闽B×××××警小型轿车)为警用车,机动车所有人为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使用单位为莆田市公安局涵东派出所;该警车用于日常巡逻、接处警。6.莆田市涵江区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出具的证明,证明:莆田市涵江区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隶属涵江区住建局下属部门,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莆田监狱路段的道路中央隔离护栏由该处管理。7.莆田市涵江区价格认定局(2014)204号《关于“三菱牌”DN7181B小轿车引擎盖等被故意毁坏损失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2014)220《关于“三菱牌”小型轿车的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证明:经鉴定,涉案“三菱牌”小型轿车(即闽B×××××警小型轿车)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格为11.7万元,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为23543元。8.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评估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福建省莆田监狱路段的道路中间防护栏在鉴定评估基准日的损失金额为5565元。9.收条,证明:被告人王某已于2014年7月21日向公安机关支付闽B×××××警小型轿车损坏的赔偿款3万元。10.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被害单位莆田市涵江区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出具的关于王某寻衅滋事案道路中间护栏赔偿情况的相关说明,证明:莆田市涵江区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委托福建兴邦建工有限公司的余振明负责与公安民警对接,修复损坏护栏;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12月4日向余振明支付了道路中间护栏的修理费用5565元。11.辨认笔录,证明:民警陈某乙、严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某。12.证人陈某甲和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5日23时许,他和朋友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街一家“食为天”饭店喝酒。后林某打电话叫他到人民街“卡卡夜色酒吧”喝酒。后在该酒吧内,他看见林某和后来那个把警车开走的男子(被告人王某),总共七八个人在酒吧喝酒。他在酒吧打了个通关就离开。次日凌晨零时许,他从人民街竹排出来看见“卡卡夜色酒吧”门口,林某和那个把警车开走的男子发生争执,双方拉拉扯扯,当时警车已经在现场。他有过去劝架。后来听说警车被人开走,他不知道那个开警车男子的姓名。13.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1时45分许,他从石庭刘庄村用电动三轮车运送蔬菜到三江口批发市场去卖。当他经过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莆田监狱往荔涵大道路段时,发现一辆警车撞到道路中间的护栏,护栏被撞坏,警车车头也被撞得很严重。当时有一个较瘦、留平头的男子(被告人王某)把他拦下,让他一起将被撞坏的警车推到路边。警车还没推动,警察就赶到并把那男子控制住。14.证人翁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1时15分许,他和朋友林某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街“卡卡夜色酒吧”喝完酒出来。在酒吧门口等车时,林某和一位摩托车司机因车费问题发生争执,后林某打电话报警。没过多久警察就过来,把警车停放在他和林某的身旁。警察下车后要了解报警情况,林某喝了很多酒,表述不清楚,还一直搭警察的肩膀并抱住。之后,和林某一起喝酒的一名较矮男子(被告人王某)过来和林某拉拉扯扯,两个人都喝得很醉,相互抱在一起摔倒很多次,并且讲了一些很难听的话。警察要进一步了解情况,林某就是不配合。这时,那名较矮男子打开警车的门要坐进去,警察不肯。之后,从对面马路走来一个年纪较大、额头没多少头发的男子(陈某甲和),也是喝得醉醺醺的,一过来就质问警察为什么见林某和较矮男子摔倒在地而不作为。后从“卡卡夜色酒吧”出来一名女子,叫那个年纪较大、额头没头发的男子不要闹事,但那男子不听,双方开始争吵。后双方越吵越凶,似乎要打起来,警察见状过去制止。就在这时,有人说警车被那个较矮男子开走了。车子往福厦路开去,后又开回来停在“卡卡夜色酒吧”门口,警察上前制止,但是较矮男子没有理会,将警车往涵江公园开去。15.证人林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5日20时许,他和朋友一起在莆田市涵江区“卡卡夜色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他的一位女性朋友准备去涵江圆圈,在酒吧门口欲乘坐摩托车,但因车费问题与摩托车司机发生争执。他看到摩托车的车牌被墨水涂黑,怀疑是被盗车辆,于是打110报案。过了一会儿,警察过来向他和摩托车司机调查情况。就在这时,警车被人开走了。他没有注意到警车是被谁开走的。16.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16日凌晨1时19分许,他接到值班民警李德焕的指令,称在涵江区人民街“卡卡夜色酒吧”门口发生一起纠纷需要处理。他和协警严某立即驾驶车牌号闽B×××××警的警车到“卡卡夜色酒吧”。刚到酒吧门口,他看到两名醉酒的男子(指林某和被告人王某)抱在一起摔倒在警车前。他以为双方在打架,立即将车停稳。当时车灯开着,车钥匙没拔下来,车子也没上锁。他下车了解情况,发现那两名男子只是因酒喝太多没站稳摔倒。他问是谁打的110电话,林某称是他报的警,因车费问题与一摩托车司机发生争吵。他问林某摩托车司机的情况,林某表述不清楚,继续和王某开玩笑,两个人还搭着他的肩膀并抱住他。当时有个叫翁某的男子也在现场,是林某的朋友,劝说林某不要闹事,但林某没有听。后从马路对面走来一个年纪较大且秃顶的醉酒男子(陈某甲和),边拿着手机拍照边说警察不作为,见林某和王某打架也不制止。他向那男子解释了一下情况,但对方还是纠缠不清,非要民警处理林某和王某所谓的“打架”一事。没过多久,从“卡卡夜色酒吧”出来一名女子大骂那男子有病,并往“锦绣兰亭”方向走去,后酒吧又出来两名男子,双方有要打架的苗头,他和协警严某立即上前制止,并同时向带班领导林荔忠汇报事情的严重性,要求增援。过了二三分钟,有人说警车被王某驾驶往福厦路方向开,他赶紧追过去,并将情况向带班领导林荔忠汇报。王某将警车开到交警加油站旁又掉头回来,在“卡卡夜色酒吧”门口停了下来。他上前制止,并告知王某这是警车,但王某不听劝阻,反而咧嘴大笑、很兴奋、有故意挑衅的动作,接着又踩油门将车往涵江公园方向开去。他与防控中心人员联系,让他们先跟着警车,并找有机会逼停,避免王某醉酒偷开警车造成危害后果。他和带班领导林荔忠也开警车去找,后在涵江区国欢镇莆田市监狱往荔涵大道方向的路上,发现警车撞到道路中间的护栏,护栏和警车严重损坏,王某随即被他们控制。之后他们打110报警,交警大队民警出警处理。17.证人严某的证言,证明:他和民警陈某乙出警到现场时,有一名男子(指林某)因车费问题与摩托车司机发生纠纷,后摩托车司机离开。当时那个将警车开走的男子(被告人王某)也在场。那个男子是趁他们民警在处理一起争吵纠纷时将车开走。他们看见警车被开走后马上去追,同时陈某乙将情况向带班领导林荔忠汇报,请求支援。之后他看到王某将警车开回“卡卡夜色酒吧”门口,他和陈某乙立即上前去制止王某继续开车,但王某又加大油门将车往涵江公园开去。18.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4年7月15日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他到莆田市涵江区人民街“卡卡夜色酒吧”喝酒。他喝完酒准备回家,看到酒吧门口停了一辆小轿车,但没有看到警察在执行公务。当时听到旁边有人叫他把那辆小轿车开走,于是他就将车开走。他头晕晕的也不知道往哪开,直到车撞到道路中间的护栏停下来,他才惊醒过来。他下车查看情况,发现自己开的竟是一辆警车,车子被护栏卡住动不了。他想把车倒出来开到边上去,但警车被撞坏发动不了,于是就下车去推。这时刚好有一个中年男子(指江某)骑着三轮车经过,他就让其一起帮忙推警车,但车子还是推不动。随后,几个便衣巡逻队员过来把他按倒在地,之后他就被带到涵江医院抽血,再被带到派出所。事发时就他一个人开车,车内没有其他人。他不知道为何要把警车开走后又开回“卡卡夜色酒吧”门口。他开警车时,民警没有制止,将车开回“卡卡夜色酒吧”时民警也没有阻止。对于被告人王某提出的案发当晚没有公安民警制止他开警车的辩解。经查,证人翁某的证言与证人陈某乙、严某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王某趁民警执行公务之机,溜进闽B×××××警警车,驾驶该警车往福厦路方向行驶,后又掉头返回“卡卡夜色酒吧”,民警上前制止其继续开车,被告人王某不予理会,继续驾车往涵江人民公园方向行驶。故被告人王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在公共场所任意占用警车,计人民币11.7万元,且致车辆和道路护栏损坏,造成经济损失为2910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因寻衅滋事造成道路中间防护栏严重损坏,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予赔偿。鉴于被告人王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单位莆田市涵江区市政工程维护管理处道路中间防护栏的损失人民币五千五百六十五元(已支付)。上诉人王某上诉理由: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醉酒在公共场所任意占用警车,且致车辆和道路护栏损坏,造成经济损失为2910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道路中间防护栏严重损坏所致的物质损失,理应承担赔偿的民事责任。原判鉴于上诉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的物质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以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寿统审判员  王晋平审判员  刘爱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毅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