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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35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被告杜某某,男,汉族,1982年11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陈某某。审判员 李 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伟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