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周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86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42年6月15日,正宁县人,农民。被告周某,女,汉族,出生于1969年5月18日,正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