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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刑减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黄书保犯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书保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386号罪犯黄书保,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包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书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0月11日交付执行。2013年7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7日止。2015年1月15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以下简称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黄书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八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包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黄书保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书保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八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包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因高血压2级(中危),2型糖尿病被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第一医院鉴定为病犯。且该犯共履行财产刑3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书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书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王雪冰审判员 孙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