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请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唐亚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亚西,宿迁市湖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请字第0005号申请执行人唐亚西。委托代理人唐涌。被执行人宿迁市湖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威海路88号(车辆配件城)。法定代表人姚顺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亚西与被执行人宿迁市湖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2)宿城商初字第097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宿迁市湖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亚西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执行。因执行需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执字第1631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该院(2012)宿城商初字第0979号民事调解书],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昌海审 判 员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