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颜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祖德,颜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374号原告卢祖德,男,195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颜勇,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祖德与被告颜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祖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减半收取512.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显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阳元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