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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刑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朱小年强奸罪,朱小年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小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370号罪犯朱小年,现在山东省运河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了(2011)川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小年犯强奸、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运河监狱提出,罪犯朱小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小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表扬1次的奖励,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朱小年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但是该犯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未出具同意该犯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意见书,该犯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小年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振庆审 判 员  韩圣秋代理审判员  尹冀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焦 娇 百度搜索“”